项目名称 | 塔什库尔干国综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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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9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2 |
所在地区 | 喀什地区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塔什库尔干国综新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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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44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31MA796L8B91 | |||
经营范围 | 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投资与开发;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分布式及清洁能源的投资与开发;新能源电力设备维修;技术咨询服务;运维管理;能效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工程总承包及管理服务;电力系统、机电系统、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互联网信息集成、数据储存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电机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5.6 | 43.96 | 43.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047.22 | 13553.26 | 4493.96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0.54 | 32.18 | 1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884.06 | 13200.74 | 4683.3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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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592844003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2-2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7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49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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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05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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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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