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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4,553股股份

· 2024-05-31

标的名称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4,553股股份

项目编号

MY01202400002

转让底价 (万元)

80.63097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13686422860;部门负责人:刘宏飞 联系电话:13510060086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 ,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企业

基本情况

名称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园路 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大厦1栋B座18层17、18、19、20号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大刚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3510

成立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6854440332

经营范围

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构件的销售、设计;太阳能发电系统研制开发、应用、集成、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力供应(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为融通资本星锐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持有,融通资本星锐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转让方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企业已于2017年11月1日从新三板退市。

3.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融通资本星锐 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 大道 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B座29层

注册资本(万元)

12792.95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9296698W

法定代表人

涂卫东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交所结算账户。

4.深圳联交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号: 812001488880010091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5.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后,方可在挂牌期间查阅留存在深圳联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及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备查资料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7.深圳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就上述情况需要提交书面承诺函。

9.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本项目所涉及企业的股份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本项目所涉及企业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10.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其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2.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总额减保证金金额),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3.受让方须按深圳联交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交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14.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协助和配合,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已支付的服务费及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1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15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信息公告期截止日 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号: 812001488880010091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交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竞价具体安排以深圳联交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深圳联交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 ,重新挂牌。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 /微信公众号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五、特别提示

1. 转让 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 了解 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 各方 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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