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第三章所有需求,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没有作出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项目要求
1、交货时间: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部住户煤改电系统相关设备供货、安装及联合试运转(因供电公司外配套没有完成不能实现运转或其他经采购人和区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根据实际安装户数和验收结果,按照采购人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
4、质量保证期:中标单位供货所有设备质保期不低于3年或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保证期(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自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对提供的产品(设备)进行免费更换维修。保修期间内,除人为损坏外,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质保期过后,供应商应提供无偿的技术服务,发生损坏的备品备件据实由用户承担。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维修通知后,技术维护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验收标准:按照采购人要求。
★三、技术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共分两个包,兼投兼中,02包需改造户数约668户,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每户最高限价不超过12000元。最终安装数量按实际增减据实调整,调整数量变化需经区散煤替代领导小组同意。最终安装费用按实际安装户数结算。
1)进行现场安装供货方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行业规定进行操作。[如不具备,可委托具备上述资质的企业完成安装,合同签订时需向采购人备案受托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安装协议,负责安装的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受托企业只能负责完成电力安装工程]。
2、煤改电设备必须同时达到或优于下列要求。
3、煤改电设备供货主要包括:空气源热泵、末端循环系统泵、水管件、保温件、高效新型散热暖气片、电表后至设备线路改造等整套系统,达到使用条件。
1)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每户配比长≥1.4米、高≥0.55米暖气片3组,暖气片材质为钢制,壁厚≥1.4毫米;45平方米以上每户配比长≥1.4米、高≥0.55米暖气片4组,暖气片材质为钢制,壁厚≥1.4毫米。
2)缓冲水箱≥60L(304内胆或搪瓷内胆内置保温)。
3)包含用户电表至户内的进户线改造。
4)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 辅材费 安装费 空气开关服务 电表后至设备线路改造、管理、包装、运输、搬运,涵盖GB/T25127.2-2020和GB/37480-2019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及各项目指标。人工、保险、风险和利润等一切采购文件规定费用(含税)。
5)超出要求的暖气片安装组数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如居民提出其现有暖气片或地热等供暖终端无需更换,可以由居民确认签字后直接接入供热设备。
个别受户型面积特别小(比如10平方米左右)无法安装整套设备及相应数量暖气片的报各乡镇研究具体安装方案,报区散煤替代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居民同意后安装。户型面积大需多安装暖气片组数的,因暖气片增加超过中标金额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如户型面积大需要增加空气源热泵P数,因P数增加超出中标金额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同时要告知居民空气源热泵P数增加会导致耗电量增加的实际情况。
4、供热保障室内温度不低于18度的情况下,耗电量越少效果为越好。
5、设备安装后不能保障供暖效果等不满足采购要求视为违约,将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赔偿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如居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耗电量等参数存在异常情况,与投标时所承诺的差异性大,将存在异常的设备送至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送检全部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视为违约,将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应损失,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设备参数等技术要求
1)供货方承诺提供全新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要求一户一机,配套压缩机应采用全直流变频产品。
2)根据北方地区的采暖习惯,本次采购空气源热泵系统为超低温、冷暖型空气源热泵机组;产品必须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用户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25127.2-2020)和GB/37480-2019规定的制热名义工况下的制热量标称产品的制热能力(单位为KW),不得以匹数做标称。
3)用于本次清洁取暖投标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25127.2-2020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产品名义工况制热COP及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必须满足GB/37480-2019规定的要求,机组应能在低温工况(空气干球温度-25℃)正常工作,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30℃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30℃到-35℃采用电辅热制热,保障用户正常供暖,科学设定电辅;在-20℃低温工况时,不使用电辅加热情况下的COP≥1.8(供热终端为散热器)。
4)空气源热泵在环境温度≥-20℃时,制热最高出水温度应能达到50℃以上;在环境温度≥-30℃时应能无电辅热正常启动。
表1
工况 | 温度 | 名称 | 单位 | 参数 |
名义1工况 | 干球温度-12℃/湿球温度-14℃/出水温度41℃) | 名义制热量 | kW | ≥7 |
COP | kW/kW | ≥2.3 |
名义2工况 | 干球温度-12℃/湿球温度-14℃/出水温度55℃) | 名义制热量 | kW | ≥5.5 |
COP | kW/kW | ≥1.8 |
名义3工况 | 干球温度-20℃/出水温度41℃) | 名义制热量 | kW | ≥5 |
COP | kW/kW | ≥1.8 |
名义4工况 | 干球温度-20℃/出水温度55℃) | 制热量 | kW | ≥4.5 |
COP | kW/kW | ≥1.6 |
| IPLV(H),w/w≥2.8(出水温度41℃) |
| IPLV(H),w/w≥1.9(出水温度55℃) |
| 机组噪声系数≤58dB(A) |
制冷剂 | R410A |
电源 | V/Hz | 220V 50Hz |
机组防触电/水等级 | I/IPX4 |
备注:以上参数为供热终端是散热器情况下